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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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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 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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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7 14:40: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题库小编-铜锤 于 2013-12-7 14:43 编辑

参考答案:无。(官方参考答案为C)。目前,出题人仍坚持C为正确答案,嘴硬而已。

【考点】缩短给付中的不当得利

【解析】
①本题中,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称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系缩短给付中的一种。须注意: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在“同一个法学上的瞬间”,该物的所有权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甲向乙给付),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乙向丙给付)。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

②通说观点认为,在缩短给付关系中,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受限制,应就个别给付关系成立不当得利,以维持给付当事人之间请求与抗辩的平衡。

③具体到本题而言,其不当得利关系的适用规则是:(a)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可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A选项正确,不当选。(b)若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可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B选项正确,不当选。(c)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对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甲、丙间无给付关系,不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甲对乙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对丙也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笔者推测,本题可能出现了打印错误,C选项中“甲无权向丙主张”应当更改为“甲有权向丙主张”,更改后,C选项就是错误的,选C选项。⑤笔者推测,还有另一可能性。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出题人可能采用因果关系说,即得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看给付关系,看因果关系(其实,这是中国过去的一般操作方法)。如此,则对于C选项而言,甲有权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出题人认为C选型表述错误。不过,这是与通说观点不同的主张。


命题角度拓展
关于不当得利,以下几个角度应予关注:
①善意与恶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范围不同。(a)所谓善意的不当得利人,指不知受有不当得利的人。善意的不当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现存利益不存在的,善意的不当得利人不负返还义务。例如: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一直不知情。甲查知后请求乙返还,而该只羊已于一个月前感染恶疾死亡,乙早已弃之山谷。乙固为得利人,但无现存利益,善意的乙不负返还义务。须注意:现存利益不仅包括原物,还包括原物的代位物(转让的价款、赔偿金)。再例如: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一直不知情。甲查知后请求乙返还,而一个月前,乙已将该羊以200元的价格出卖。羊虽然不在了,但钱在,有现存利益,故善意的乙仍负返还义务。(b)所谓恶意的得利人,指知道受有不当得利的人。恶意的不当得利人,应返还“所受利益”,即使现存利益已不存在,也要返还曾经受有的不当得利。

②以下三种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a强迫得利。例如:甲请来给自己维修房屋的乙,错误地将丙的房屋当成甲的房屋粉刷,而丙定于三天后拆毁旧屋重建。丙固然得利了,但所得利益违反了丙的经济计划,毫无意义,属于强迫得利。(b反射利益。例如:甲投资修建收费公路,致使公路沿线的民宅价值因此猛增。民宅的所有权人固然获得了利益,但并未因此使甲遭受损失,该得利属于反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c非财产性利益。不当得利须为财产性利益,若获得非财产性利益并因此使人遭受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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