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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第二期热点分析正确审视明星违法案件——对孙杨无证驾驶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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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司考 发表于 2013-12-6 14:3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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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
    2013年 11月3日14时30分许,孙杨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在体育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体育场路西跑道口被公交车追尾,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孙杨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我们在电脑系统中查询,没有发现孙杨的驾驶证记录。而孙杨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自己确实没有驾驶证。”杭州交警部门表示。
据了解,当晚,孙杨在交警部门做笔录一直到深夜。孙杨4日凌晨在其微博中发了一封致歉信,表示希望公众给他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这起事故最终确认为公交车司机负全责。交警部门透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日下午,杭州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孙杨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4日下午,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透露,因全运会后孙杨发生多项违纪行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决定对奥运冠军孙杨做出停赛、停训、暂停一切商业活动的处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视角一】社会对明星违法案件的高度关注,凸显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包括法律心理(感性认识)和法律思想体系(理性认识),公民对明星违法案件的关注,是法律心理在发挥作用,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作为公众人物,孙杨身上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的光环使得其无证驾驶备受关注,近年来的一个现实是,类似的“关注”几乎常态,譬如,“韩红的挪用牌照”、“高晓松酒驾”,只要这些明星公众人物“出事”,公众立即“网络围观”,集体“关注”,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方面的确反映了公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权利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公众对孙杨无证驾驶能否得到公正处罚的怀疑,反映出我国公民对建设法治国家的期待,法治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与平等,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应继续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使全体公民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视角二】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而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的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和公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在法律规范中预先规定,当出现违法行为或者法定事由时,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范围和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中对孙杨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先规定,当出现预定的违法行为时,按照规定对其追究罚款和拘留性质的法律责任。而公正原则是指对任何违法、违约行为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责任与违法程度或损害后果相均衡,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依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即做到程序正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对于全体公民无差别地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杭州交警这次对奥运明星孙杨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很好地体现了公正原则,与对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是相一致的,是公正的,不偏不倚,处罚程序也是正当的,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了合理地区别对待,同时与损害后果相均衡。
【视角三】针对孙杨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
行政执法必须具有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以及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执法的合理性,是基于行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行政执法的合理性,是指法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序只规定一定的范围和幅度,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采取认为适当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杭州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孙杨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都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孙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符合第一款的情形,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且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考虑到对于该事故公交司机负全责,适当并处罚款和拘留。所以对孙杨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决定合法并且合理。
【视角四】孙杨代言汽车广告本人及汽车企业是否涉嫌违反广告法
泳坛巨星孙杨可谓家喻户晓,他的名声也给他迎来了某知名汽车品牌的代言权。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如果“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也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是虚假广告,那么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俗地说,提供商品的经营者承担多大的责任,那么,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也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
在这次的孙杨的“无证驾驶”事件中,不仅本人因无证驾驶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孙杨代言的北京现代旗下SUV车型新胜达也受到牵连,央视公开质疑该广告涉嫌违法,认为广告的发布者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明知他不能代言,不能开车,而去发布制作这种广告,但是在本案中,北京现代发布的通告中显示,北京现代与孙杨的合作为“产品形象代言”,而非“驾驶者代言”。在代言产品全新胜达广告中,孙杨驾车的镜头均采用静态拍摄的方式(使用平板拖车移动拍摄),在整个广告拍摄过程中,孙杨本人从未实际驾驶车辆,从法律角度分析,本广告并没有虚假宣传该车的相关性能、质量等,也并没有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属于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不能认为其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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