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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 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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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5 18:25:38 | 只看该作者
【考点】概括继承;因共有物负担债务的清偿
【解析】①《继承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关于概括继承的规定。换言之,大王与小王若未放弃继承,应清偿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还可以换一种说法,被继承人订立合同后死亡的,被继承人订立的合同由其继承人法定承受。同时,这里没有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


②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分两种情况:(a)第一种情况,遗产分割后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尚未清偿的,按照《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的顺序清偿。(b)第二种情况,分割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对于这第二种情况下继承人应以什么样的责任形态承担清偿责任,《继承法》未设明文。民法通说认为,此时,对外,继承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继承人按照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分摊。须注意:此时,亦可另辟蹊径,找到答案。其分析思路是:王某死亡后,王某对挖掘机的所有权有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对外,共有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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