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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5年卷三第6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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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C)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相关法条:原《继承法》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微微提示1:            
      ①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以个人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通俗理解,就是“做人的资格”;与之相对应的概念,叫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一种“做事的能力”,也即以个人之力亲力亲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很显然,“是否享受某项权利某种资格”与“能否亲自实施某种行为,比如亲自参与继承、亲自接受赠与”这是两码事,故民法上对上述概念作出了相应区分。
      ②
民事权利能力,虽然名为权利能力,但实际上是权利义务能力,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只不过民法当中,以权利为本位,举重以明轻,所以学理上只用了“权利能力”这个表述方式。

      微微提示2:
      看一份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否有效,我们就看三点——①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能干这件事儿);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是不是被逼的);③内容是否合法(协议内容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这份协议能就上述三点要求全部得出肯定答案,那么它就是有效的。

      微微提示3:
      附条件,还有附期限,大家顺带复习下《民法典》相关法条。其中,如果是附条件,条件成立与否是无法预计的;而附期限,期限是必然到来的。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

      课后作业:民法2014第61题(回顾A选项: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民法2021第40题(回顾D选项:附条件的承揽合同)
                       民法2020第1题(自测:看看对民法典第16条中的某个细节有无考虑过)                       
                       民法2019第2题(自测:胎儿的受赠权+附条件合同)

       相关法条:《民法典》(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58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159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160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第658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60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官方解析】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胎儿的出生即成为该合同生效的条件。因甲、乙之间的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作出赠与承诺后不可撤销赠与,甲应当按照甲乙之间的约定支付金条。故B项正确、C项正确、D项错误。

    【微微提示】“如何判断赠与属于道德义务性质”——官方观点认为“甲乙之间的赠与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原因很简单,公公和儿媳之间(也即甲乙之间)并无法定的给付义务,那自然“公公为了感谢儿媳没有让他家断香火”,同时基于“爷爷与孙子之间的亲情”所作出的赠与,就只能评价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果这道题改成“某人为了报答救命之恩而作出了赠与”,相信大家就不会有任何犹豫了,因为这种报恩的行为明显符合咱们口中的“道义”标准。。所以,以后再看到“因报恩、感谢、亲情等作出的赠与”,将其判断为“道德义务性质”即可,进而得出“不得任意撤销的结论”。
      
      课后作业:民法2014第23题(回顾A选项:夫妻之间的相互赠与不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这点需要记!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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