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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 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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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3 22:37:04 | 只看该作者
【考点】物的成分、独立物、国家所有权、先占
【解析】
①成分,指物的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a)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b)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轮胎。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之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例如:甲擅自取乙的涂料粉刷自己的屋墙,由于墙外的涂层是墙的重要成分,因此法律上认定,乙之涂料附合于甲的房屋,乙对涂料的所有权消灭。但是,若甲盗窃乙的轮胎安装在自己的车上,因轮胎仅为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因此该轮胎的所有权仍归乙所有。尚需说明: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②须注意:“长江属于国家所有”只是一个粗略的说法,并不准确。难道长江上的空气亦归国家所有?长江中几尾死鱼呢?法律的规定是:《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水流”仅指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因此,钱家按摩浴缸中的水流因不属于水资源,并不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长江的河床和沿岸的部分土地也归国家所有。本题中,就潘某在长江边拾得的这块奇石而言:(a)它显然并非曾经是水流的成分;(b)在它深埋于河床之下时,属于河床(土地)的成分(非重要成分);(c)在它离开河床的怀抱,傲然屹立长江岸边时,它已经与土地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物。

③现在的问题是,该奇石是一个独立物,它的所有权之归属如何呢?(a)潘某拾得前的状态: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物的成分于分离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属于其物之所有人(如《台湾民法》第766条)。对于这一问题,《物权法》并无规定。《物权法》仅在第116条规定了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而河岸上的石头一般不属于土地的孳息。在潘某拾得前,既然该奇石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产生的孳息,就不能依照《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认定其所有权归国家。出题人的意思是,该石头寂寞睡无主,应认定为无主动产。(b)潘某拾得后的状态:该石头为无主动产,潘某以据为具有的意思取得占有,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的先取权。潘某的行为符合无主动产先占的构成要件,由潘某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

④本题的答案: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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