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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第二章 国际公法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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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版 发表于 2017-7-2 05:1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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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国际法的三大渊源注意跟一般法律原则的三个来源做区分

4、我有一些问题: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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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top450 发表于 2017-7-3 08:28:27 | 只看该作者
考点三  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法院管辖,但是受国际法院管辖。又称为国家司法豁免权。
2.国有企业不是国家。
3.表现为:未经同意,对一国的行为和财产行为不得受理、不得管辖、不得执行。
4.国家主权豁免的条件:自愿、特定、明确。
5.国家主权豁免的形式:
①明示:条约、合同、声明等形式
②默示:作为原告在国外法院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即使是积极参加诉讼,进行实体抗辩才能视为默示放弃)
6.国家对管辖豁免不等于执行豁免。
7.国家主权绝对豁免→国家行为不受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不能查封、冻结、扣押等。
8.国家主权限制豁免→分为管理行为和商业行为→对管理行为有管辖豁免权,但是可以放弃;对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权,他国法院可以管辖→执行豁免权也要另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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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top450 发表于 2017-7-3 08:37:57 | 只看该作者
考点四  国际法上的继承
1.有约从约,没有约定只继承涉及领土的条约。
2.非条约继承
①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最密切的)
②档案继承:有协议从协议,五协议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③债务继承(只是国家非恶债:举债主体是一国中央政府,对方是国际法主体,基于平等条约):合并的全部继承;分离、分立的从约定,无约定按比例;独立不继承除非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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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top450 发表于 2017-7-3 09:42:41 | 只看该作者
考点五  联合国体系
1、联合国六大组织机构:
①联合国大会:不是联合国立法机关
②秘书处:秘书长安理会推荐,常任理事国民不能担任,经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½以上),5年,可连任
③安理会:常任理事国5个中美法英俄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安理会决议有约束力,有权强制执行,含武力执行,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安理会,国际法院没有执行庭)
④经社理事会
⑤托管理事会
⑥国际法院(15名国际法官,安理会和国际大会分别选举,⅔,9年可连任)
2.联合国大会表决制度:
①一国一票,简单多数½,特别多数⅔(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选举理事国、接纳会员国、中止开除会籍、托管问题、会费分摊)。
②联合国大会有关联合国内部组织的决议有约束力,其他的只是建议性。
3.安理会表决制度:
①程序性事项9票
②实质性事项:大国一致(必须明示弃权或反对)+9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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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huangse 发表于 2017-8-2 14:12: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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