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两款发条是不是说明一般保证只有进行有效的诉讼和仲裁才可能产生中断,否则一个劲的提是不行的?而连带保证就没有这样的要求限制?
回答数 | 采纳率 | 提问数 |
---|---|---|
0 | 0% | 20 |
扫描二维码进入手机版
|小黑屋|触屏版| ( 蜀ICP备13022813号-1 ) 蜀ICP备13022813号-1
GMT+8, 2025-1-19 08:13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