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检察院移送材料,如果检察院没有这个材料,是不是也要再去侦查呢?所以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就好了啊,为什么还要多说一句通知检察院移送材料呢?对这个司法解释立法原意不太明白。
《刑诉解释》第226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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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司法解释是分两段的,并没有重复。
前款规定说的是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存在从宽情节,但是检察院提交上来的起诉材料在这方面没有看到相关证明材料,所以法院会通知检察院回去找找看,有的话,赶紧给送过来,免得耽误最后的定罪量刑。另外一方面,如果没查清就判,万一判重了,被告人上诉,就不好了呗;
后款规定说的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又有新的立功行为,比如举报什么的,那么对于他提出的案件线索,法院应该让检察院补充侦查下,以便确认是否成立立功。其实,这种情况很常见,就跟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突然翻供一样,不新鲜。所以也是可以稍微想一下就明白的,不难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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