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肖像权、名誉权、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①《民通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乙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甲女的肖像做广告,侵犯了其肖像权。故A选项正确。
②该照片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乙公司。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丁男将照片中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的行为,属于对照片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了乙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然,丁男的行为也构成对乙公司著作权中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B选项正确。
③《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丁男的行为符合侵犯甲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a)丁男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属于侮辱行为;(b)该侮辱行为指向特定的人;(c)该侮辱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d)该侮辱行为导致甲女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遭受损害。故C选项正确。
④《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8条也规定,侵害自然人的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正确。 【常见错误分析】 关于名誉权,补充两点,以杜错误:①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要注意:(a)侮辱或诽谤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若侮辱或诽谤一类人,因其不特定,所以不构成侵权。(b)侮辱或诽谤行为指向特定的人,并不要求点名道姓,只要可得确定,即可。(c)侮辱或诽谤行为必须向第三人公开,否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比如:甲在写给乙的信中,对乙百般侮辱、诽谤,不侵犯名誉权,因未公开(当然,有可能构成对乙的“一般人格权”的侵犯)。相反,若甲在写给乙的明信片上对乙百般侮辱、诽谤,就侵犯了名誉权,因为公开了。②人人都有名誉权。“臭名昭著的人”也享有名誉权。因为,“臭名昭著的人”也配享有人格尊严,也享有不受无端侮辱、诽谤的权利。还因为,“名誉没有最坏,只有更坏。”③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所谓“名誉”,指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的客观社会评价。只要侮辱或诽谤行为导致一个人或者单位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侵犯名誉权。但是,若加害行为不会导致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但受害人比较敏感,认为自己的社会评价已然降低,则属于“名誉感”遭受了侵害,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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