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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梁雷 | |被浏览1013次| 0
|2017-02-15 20:25:20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B)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问:甲向乙借款,甲欠乙钱;后来乙又从甲购货,乙又欠甲货款钱,但是乙欠甲钱需要支付的时间是2009年1月1日,在乙向丙转让债权时,本来不需要甲同意只需通知甲,但是他俩互负债权债务,只是甲对乙的债权还没到期,这种会不会对乙向丙的债权转让产生限制,甲能不能在50万额度内反对?还是乙能转让300万全部债权给丙,甲反对也没用,甲需要偿还300万给丙,乙欠甲的50万货款只能等到期后找乙要,转让后甲对乙的到期抵消权能不能转移影响丙?如果不能,这种会否对甲的潜在抵消权产生影响,比如在不转让债权的情况下,乙方的经济状况恶化,到时候甲就可以主张抵消,只给乙250万,但现在却要给丙300万,而自己的50万货款因为乙经济状况恶化而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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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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