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8 12:37:09
刑事自诉案件分为三种: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前面两种自诉案件可以调解,但是对于第三种自诉案件,法院不能调解。
可以不可以理解为“调解本质只能是人跟人之间的,不能是人跟检察院之间的”?
相关法条:
《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可能是因为该选项已经明确提到了这是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的调解,所以在后半段讲座里面我没有再强调这个“前缀”,导致大家记忆的不完整。
这里我补充完整:①公诉案件包括公诉转自诉案件均不能调解,只能和解。因为被告人是不能够跟国家机器(检方)讨价还价的。②公诉案件中若有附带民事诉讼,则附民部分是可以调解。而且这种调解可以从侦查阶段就开始。因为允许被害人随时提民事赔偿请求,允许专门机关(公检法)随时组织调解,有利于被害人及时得到救济。③自诉案件中前两类均可以调解,而第三类“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因为第三类本质上仍然属于公诉案件,只是因为公安或检察院不给管,才使得案件流落到自诉途径中来。④即便是公诉转自诉案件,碰到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也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⑤总之一句话,调解只针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这是结论性的语句。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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