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3 12:22:31
①公开审判还有回避制度,这些都是讲过的基本制度。连基本制度都违反了,还看不出这属于严重程序违法,那就没有比这更严重的情况了。
②法条对于哪些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是有明确列举式规定的,你可以参见下面给出的法条。《刑诉法》第227条还写了对合议制的违反,对当事人诉权的剥夺与限制(主要指违反辩护制度)。这些都是基本制度遭到破坏的情况。所以立法者专门抓出来说。
③关于相应法律后果的承担,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重审过程中,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意味着“哪怕你一审法院对于实体审理的结果是公正的,二审法院也不会去管。只要是严重违反了程序,就要打回去重来”,这属于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对吧。此外,《刑诉法》第228条继续说“发回重审的,一律重新组成合议庭”。这是对原合议庭的否定,对吧。所以要说后果,那是相当严重的,同时也很明确的。
相关法条:
《刑诉法》第227条:一审严重违反程序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诉法》第228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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