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第20条及民法理论,在保证中,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并行使)抗辩权,则保证人应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若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是,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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