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6-07-07 16:20:54
比如,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人身权中的健康权,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人身权中的生命权,侮辱诽谤罪侵犯的是人身权中的名誉权。这些人身权受到犯罪分子的侵犯后,会出现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费用支出,此为物质损失,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求偿。
这里顺带说个题外话,法条中之所以会出现“近亲属”这个词。原因在于某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已经死亡,比如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死亡的几率就比较高,交通肇事罪也是如此。而一旦死亡,那么附带民事诉讼自然不可能由被害人本人提出了,所以必须换个人,也就是近亲属来提,要求赔例如丧葬费一类的物质损失。
同理,被告人在被羁押的状态下,比如判决之后,已经被执行了,人关在监狱里面,人身自由被限制,那么关于申诉,也就是如何伸冤的法条里面,也会出现近亲属这个词。因为此时除了被告人在牢中写信喊冤以外,被告人的近亲属也会在监狱外面东奔西走,帮着找关系找门道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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