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A. 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
B. 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
C. 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 诉的
D. 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
《刑诉解释》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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