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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真题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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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遇到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A项错,甲乙虽达成刑事和解,但是刑事案件除非是刑法所规定的不告不理案件,负责一律是国家追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是国家专门机关的义务,被害人不追究并不能阻碍司法机关行使职权。

        B项中,按照《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犯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因此B正确。

        C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无论从性质上还是内容上,都与一般的“轻微”明显不同。“轻微”是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才是法定不起诉情况。

        D项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此项正确,既然抓获前就死亡,侦查阶段就要撤销案件。
   
       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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