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59题 C选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微微 发表于 2016-5-30 15:1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751°C
沙发哦 ^ ^ 马上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