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
第12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何时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批准;何时由国务院决定,由外交部长签署,怎么区分?为何要这样区分?有无更具体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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