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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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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版 发表于 2016-5-7 00:4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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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顺序
例外
1、意思自治原则
  
(1)与外资有关的合同: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
注意:其中①②③三种与外资有关的合同要想只能适用中国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第二,至少一方当事人为中方。
A、只有消费者有权选,且消费者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双限制)
B、消费者未选的,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A、不允许意思自治;
B、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如劳动者工作地难以确定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C、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也可以适用工作地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
依“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地: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

相关法条

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⑤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⑦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⑧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007年《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律卡网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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