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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二十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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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26 00:13: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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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刑法真题第20题B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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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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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束光 发表于 2017-4-11 21:19: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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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4022153 发表于 2017-5-21 20:39:2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6-5 14:17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斡旋受贿罪、受贿罪、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犯罪故意、过失、认识错误、犯罪形态的认定、共同犯罪。3、印象最深的是:(1)《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甲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故对甲不能适用该款规定。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斡旋受贿嘴里的关系密切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负想的即不好的关系)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枉法罪就是司法工作人员违背事实和法律,有罪的按无罪的处理,无罪的按有罪的处理,或者其他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的行为)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知情布局原则上无罪。作为夫妻有抚养义务,危险是有救助义务,但是没有其他的义务。如果甲是检察院的那应该管辖,但是公安局长管辖他有管辖权的就可以。本来应该救助,因为乙的教唆没有救助,两人成立不作为的共犯,医疗上的阻碍医生救人是一样的。救助行为使得其他人不能救助了,产生了现行行为,不再救助就是不作为犯。
(3)重叠的因果关系,即各自不能产生作用,但是一起可以起作用,那么就认为两个都有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是指各个都能产生因果关系,那么两个也都有因果关系。中断行为是指,中间因素是前行为引起的,就认为后结果和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中介因素是独立产生的,并且单独能引起后果,就认为前行为和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4)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该预见没有预见。表现为有义务发现并且有能力发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是有没有故意伤害别人的行为,相同点是主观都不希望对方死亡。工具错误是本来想用枪结果用了刀杀了人。方法错误是打击错误的意思。是犯罪手段在实际犯罪中偏离方向。就是想打乙结果打了甲。比如邮寄地址写错本来想杀甲结果杀了乙,因为毒药邮寄地址写错。
(5)多环街犯罪指包含两个以上环节行为,有一个环节或者行为完成就既遂。有两个纯正的多环街犯罪。分别是绑架罪(两部绑架,勒索)。拐卖妇女儿童罪(6个环节)实行任何一个环节都既遂。有一个准多环街犯罪。抢劫罪。如果没有抢到财物只要暴力之人轻伤以上就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就必须暴力并且抢劫到财物。对于犯罪情节的认定还有一个规定就是不可逆转性。有更重的就不能轻的。表现为已经既遂的就不能成立预备、中止、未遂。已经预备、未遂的也不能中止。犯罪是否既遂,看犯罪构成不看主观目的是否实现。抢夺罪的起邢点是500-2000元。盗窃罪理论标准是有两个一个是失去控制说,即只要财务管理人所有人失去控制就既遂。另一个是除了所有人失去控制还需要犯罪人控制。实践标准是大件必须搬离出了所处的环境(库房)。小件放进兜里,抓到手上即使犯罪人没有动,也算既遂。
(6)教唆犯就是让人的犯罪意图从无到有。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按照共犯论处。利用他人为犯罪工具一般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是不知情或过失行为。构成间接共犯。承继的共犯的特点是:一成立共同犯罪。二。既遂以前加入。(有两个例外继续犯和多环节犯罪既遂以后加入也是共犯)。既遂以后加入的一般6个。一、窝藏包庇罪。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六、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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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7-11 10:50:45 | 只看该作者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主体:不限于亲朋好友
2、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从一重处罚非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

二、结论:单纯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
若题目中给出,既是夫妻关系,又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知情不举的,看案件的立案属性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vs意外事件
区分的标准:是否预见到
判断标准:①预见的义务②预见的能力

四、多环节犯罪
1、绑架罪:只要有一环节完成,既遂
2、拐卖妇女儿童罪:只要有一环节完成,既遂
3、抢劫罪:准多环节犯罪
结论:已经既遂的,不成立未遂、预备、中止
既遂以犯罪构成为准,不以行为人得主观目的是否达到为准
《抢夺罪》起刑点:500-2000元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
时间标准:大件——搬出存放地点
                  小件——到手

五、教唆犯:使人产生从无到有的犯罪故意
                      是人本来就有的犯罪故意,促进其实现,不构成教唆犯
承继共犯:一般是既遂以前加入,例外:继续犯、多环节犯罪
既遂后加入的,不构成共犯,为时候帮助犯
                  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
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不知情/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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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ks5694829 发表于 2017-7-26 14:53: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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