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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1年卷三第87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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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9 23:43: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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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125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微微提示:(二)与企业破产法有关。。。这部法律并不是一部要把债务人搞死的法律哈。它首先是拯救,拯救濒临破产的债务人,给他一个喘息和翻身的机会。具体而言,就是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以后,把债务人的资产保护起来。让所有跟资产相关的事情保持冻结和中止的状态。比如债权人此时只能向法院申报自己的债权,不能去讨债,债务人也无需还债。又比如,关于债务人的其他诉讼要中止下来,不能被执行等等。这样做了之后,债务人可以得到一个暂时安静的环境,看看能不能通过重整和和解,继续存活下去。如果这番努力都不能把它保下来,仍然是资不抵债,毫无偿还能力,那好,才进入第二阶段,宣告破产,进行清算,最后才是企业被注销哈。。。那么回到先诉抗辩权的理解上来,先诉抗辩权说的意思是“债务人的财产在没有经过审判和仲裁并被强制执行之前,债权人不得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对比起来理解,此处的结论是——在债务人破产案件中,如果破产还债程序还没有被执行完,而是处于中止状态的话,那么按理说“债权人此时不得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的财产被保护起来了,并未被强制执行完毕),但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我们需要打破“先诉抗辩权的限制”,要在此时把保证人纳入进来,让其承担保证责任,以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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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不成魔不封活 发表于 2017-6-19 22:32:2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法条和B选项好像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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