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真题自测】2012年卷二第8题

  [复制链接]
微微 发表于 2016-4-4 19: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34003°C
52
  • minixia
  • sasadaren
  • 一次过司法
  • hujingdear
  • hujingdear
过: 他们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传送门:本题讲座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单选投票, 共有 94 人参与投票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minixia 发表于 2016-5-20 09: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sasadaren 发表于 2016-6-3 11: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一次过司法 发表于 2016-6-28 12: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6-30 13: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6-30 22: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学习情况:6.30晚
二、知识盘点:1.罪刑法定原则 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形态
三、印象深刻:
1.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它分为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形式层面限制了司法权,适用成文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质层面旨在限制立法权,要求立法的明确性和合理性原则。目的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扩张,从而有效保障人权,国家虽然可以打击犯罪,但也必须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行使自己司法权,不能以捉摸不定的法理,不成方的习惯法、民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不作为犯罪:具有积极作为义务;有作为的能力;造成危害后果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3.构成故意犯罪,主观上认识因素为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为追求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4.意外事件: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对行为所发生的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预见可能性与预见义务。
    因果关系掌握要点:客观存在,不以人意志为转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同于生活中的因果;归因不同于归责,有因果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仅仅只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为主观上还需存在恶性。
5.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主观上有防卫意识与防卫意志,起因为不法侵害,为了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时间上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为不法侵害人;有防卫的必要性,防卫的适当性,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正当权利

6.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mawen5039048 发表于 2016-7-3 21: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mawen5039048 发表于 2016-7-3 21: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道题本人认为完全是出题人牵强附会,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来比较,犯罪中止在某种程度上会判得更轻,在法律实践上 如果出现此类争议,会不会有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类推出现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青溪 发表于 2016-7-6 10: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lhl1208 发表于 2016-7-6 16: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7-12 20: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sabrina 发表于 2016-7-18 23: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陆姑娘 发表于 2016-7-19 16: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mutouren 发表于 2016-7-20 17: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jagaff0805 发表于 2016-7-22 10: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HUANGYANJUN 发表于 2016-7-23 11: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Eva 发表于 2016-8-8 16: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乐小主 发表于 2016-8-10 22: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bby 发表于 2016-8-15 22: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九天995214 发表于 2016-8-16 15: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荷舞清风 发表于 2016-8-29 11: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milkcyl 发表于 2016-8-30 15: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唐暴暴 发表于 2016-9-10 18: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wideground 发表于 2016-9-18 19: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paul1997 发表于 2017-2-3 11: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