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对象都是上一级检察院,被害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申请复议。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申诉是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复议是对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求指导!
2016-03-27 11:08:00
微微回复:
(1)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复议”的确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救济手段。“谁做的决定,就向谁去复议”。而“复核”,显然是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才有权复核。
(2)“申诉”讲过,类似于“信访”,所以是想告就告,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并且向谁告都可以。
(3)对于不起诉的救济,归纳如下:
(4)C选项开头讲错了,我要修改一下,就是“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一种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自诉”。这里面没有“复议”的说法。“被害人申请复议”是出现在“公检不立案”的情况下,而不是“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下。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回答数 | 采纳率 | 提问数 |
---|---|---|
0 | 0% | 4 |
扫描二维码进入手机版
|小黑屋|触屏版| ( 蜀ICP备13022813号-1 ) 蜀ICP备13022813号-1
GMT+8, 2025-2-1 05:50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