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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未成年人】
a 合适成年人: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是同案犯或其他原因不能来的,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b 讯问:询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参加。
c 戒具: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对未成年人使用戒具,确有人身危险性可以使用,一旦危险消除,立即停止使用。
d 年龄: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该人是否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涉外刑事诉讼】——诉讼主体(受害人、被告人)是否有外国人,我国是否需要外国协助(证人在国外、潜逃国外),我国是否有普遍管辖权(加入国际条约,国际犯罪),成立其中之一则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三)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第8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10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罚执行】——生命刑(死刑立即执行)、自由刑(无期、有期、死缓)、财产刑(罚没),法院负责执行财产刑、生命刑。
a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院核准,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命令,由高院交付一审法院在7日内执行。
b 死缓可由最高院或高院核准(①如果是中院一审判的死缓,那么由高院负责核准。②如果是高院一审判的死缓,那么由最高院负责核准。在“被告人上诉或者是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高院作为二审法院会对案子进行二审。审理结果若是维持一审判决的话,那么由于已经审理过一次了,所以无需再次进行复核,直接裁定核准就可以。这个在理论上叫做是“审代核”)。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听取(以提要求为前提)。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院执行。两种核准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予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仅量刑问题)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事实证据问题)。
b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死缓由监狱执行。
c 剥夺政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成3年以上10年以下。
d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应先进行民事赔偿。
e 刑诉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异议,法院一律裁定中止执行。
vs 民诉中法院需审查(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才能实质保护其获得实体权利)。
f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