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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限制程度: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A 取保候审5种义务:
①不得离开:未经执行机关(公安)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及时报告: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及时到案: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扰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公检法可酌情增加4种义务:
①特定场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特定人员: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特定活动: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上交证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 监视居住6种义务:
①不得离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③及时到案: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扰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上交证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侦查监督】
A 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措施: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另行派员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
B 发现侦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关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刑事起诉制度】
公诉独占主义 vs 刑事公诉兼自诉: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起诉法定主义 vs 起诉便宜主义:没有商量余地,只要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必须起诉 vs 是否起诉检察官可自由裁量。我国采用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庭前审查】
A 审前步骤: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审判之前的步骤,7日内。
B 形式审查: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管辖范围内,卷宗是否遗漏相关材料,被告人是否在案
C 审查结果:要么决定开庭审判,要么要求检察院3日内补充材料,要么退回检察院。
退回情形: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②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③检察院申请撤诉被准许,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④
时效、特赦、告诉、死亡、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裁定终止审理)。
D 注意:①如果被告人在法院接手后跑掉,应该中止审理;接手之前退回检察院。②被告人身份不明,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可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合议庭】
A 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独任庭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委会不审判案件。
B 组成: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缓解地区办案力量不足,须院长提出经审委会讨论通过代行审判员之职)和人民陪审员(基、中3人;高、最高3,5,7人)
C 免责情形:合议庭成员因对法律理解或认识上的偏差(瑕疵,非故意的过错),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因新的证据,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其他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D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