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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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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2-8 16:3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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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刑诉真题第22题C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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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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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3-8 20:48:3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5分钟做题,解析笔记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2)上诉不加刑的适用条件及相关处理原则;(2)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3)再审的启动主体;(4)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5)回避的适用对象及鉴定的相关内容
3、印象最深的是:(1)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2)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理,没有辩护活动,但有合议庭。
(3)有权启动再审的法院:终审法院及上级法院。
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
经过复核、核准的死刑案件,复核、核准的法院才是终审法院。
(4)检察院自侦案件: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三种注意主体)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涉税案件由公安侦查,渎职的涉税案件归检察院。
(5)回避的适用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多人共同鉴定的,鉴定意见有分歧的,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分别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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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汪海蓉 发表于 2016-3-11 00:01:0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一个小时的学习时间
2、今天学到什么 :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二、死刑复核、三、那些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四、检察院管辖案件、五、司法鉴定
3、印象最深的是 : 法院是终审法院本身及其以上都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是终审法院上级检察院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4、我有一些问题:2010年刑诉第38题中,题干中甲是因犯抢劫罪被判死缓,后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微微,我想问,题目中是死缓,那如果是一般的案件判处有期或无期的,也可以是终审法院本身和以上法院以及终审法院上级检察院才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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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zhou4168 发表于 2016-3-14 20:52:2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解析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上诉不加刑原则(2)死刑复核程序(3)审判监督程序(4)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种类(5)鉴定人
3、印象最深的是:
(1)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一审上诉,但是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则二审法院不能增加刑罚。
(2)法院系统有权启动再审是:终审法院本身及其所有的上级法院。
(3)检察院系统有权启动再审是:终审法院的所有上级检察院。
(4)凡是经过复核、核准的的死刑案件,负责复核、核准的法院为终审法院。
(5)指定辩护只存在于一审、二审等正常的审理活动当中,不存在于行政审批的死刑复核中。
(6)涉税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但是渎职的涉税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
(7)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且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9)多人鉴定,但是鉴定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注明分歧的理由和内容,并且分别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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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4-6 22:38:18 | 只看该作者
刑诉第十一天:
一\学习情况:听课作题共用时1小时
二\知识盘点: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回避制度
三\印象深刻:
(一)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只有被告上诉,而检察院未抗诉或自诉人未提上诉的(若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受不加刑限制),数个罪名的,总刑期不加重,某罪也不加重(可减轻),共同犯罪,部分上诉的,同案人员也不得加重;原判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外,原审法院不得加刑;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二)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理,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的应当听取意见,最高检可以提建议,应当将复核结果通知最高检,可以组成合议庭。
(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权启动再审的法院是:终审法院及其所有的上级法院;有权启动再审的检察院:终审法院上一级的检察院。注意,死刑死缓的复核案件,核准法院为省高院(视为终审法院)
(四)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这三项注意主体),刑讯副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后由当地人民检察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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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4-23 10:58:19 | 只看该作者
刑诉第十一天
一、 4.23 学习共一小时,感觉比较简单,学起来轻松,有之前学过的内容。准备学习两天的学习内容。
二、学到了什么:上诉不加刑具体适用 死刑复核程序相关 审判监督程序 检察院管辖案件具体  司法鉴定相关
三、印象最深的
1.上诉不加刑,适用于仅上诉人上诉,公诉案件检察院抗诉及自诉案件自诉人上诉不适用,该加就要加。不加刑,一不得在量上加;二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的宣告刑,三不能改判较重的刑种,四不能在主刑上加附加刑,五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如缓刑变实刑),六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为由发回重审,只能等二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特殊审判程序,不适用于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相关权利,不需要开庭,但必须提审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应当听取。死刑立即复核最高院,死缓高院有权核准。全案审查,分别生效。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被复核人的年龄,是否是怀孕妇女,是否适用法律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性,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结果有四种,一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程序原因)、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3.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法院方面,原审法院及以上法院;检察院,原审法院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及以上级别的检察院。
4.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主体是负有解救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税罪不由检察院侦查管辖,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涉税罪由检察院管辖。检察院管辖的案子有四种,一是贪污受贿类犯罪(贪污、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产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渎职类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事其他重大类犯罪,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第二这里存疑问?
5.申请出庭,合议庭同意,证人与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对其鉴定负责;鉴定可以多人进行,不同的鉴定结论,并非是少数服从多数,写明分歧的内容与理由,并签名,法官可根据合理怀疑原则,认定某项事实存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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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ench100 发表于 2016-4-24 19:32:17 | 只看该作者
时间:2.5小时
学习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抗诉和自诉除外
死刑复核的内容
提起再审主体:检察院(终审法院上一级)和法院(终审及以上)
检察院自侦案件有四大类
回避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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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5-17 16:10: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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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ucia2 发表于 2016-5-21 20:27:0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4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上诉不加刑的适用条件及相关处理原则2.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3.再审的启动主体4.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5.回避的适用对象及鉴定的相关内容

3、印象最深的是:
1.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2.死刑复核程序特殊审判程序,不适用于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相关权利,不需要开庭,但必须提审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应当听取。死刑立即复核最高院,死缓高院有权核准。全案审查,分别生效。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被复核人的年龄,是否是怀孕妇女,是否适用法律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性,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结果有四种,一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程序原因)、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3.提起再审的主体:本院,中院,高院,最高院
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主体: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法院方面,原审法院及以上法院;检察院,原审法院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及以上级别的检察院。
4.检察院自侦案件: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三种注意主体)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涉税案件由公安侦查,渎职的涉税案件归检察院。
5.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多人共同鉴定的,鉴定意见有分歧的,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分别签字、盖章。
回避的适用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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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5-28 23:37: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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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6-7 23:39:1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听解析4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上诉不加刑的适用条件及相关处理原则2.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3.再审的启动主体4.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5.鉴定的相关内容

3、印象最深的是:
1.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2.死刑复核程序特殊审判程序,不适用于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相关权利,不需要开庭,但必须提审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应当听取。死刑立即复核最高院,死缓高院有权核准。全案审查,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被复核人的年龄,是否是怀孕妇女,是否适用法律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性,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结果有四种,一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程序原因)、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3.提起再审的主体:本院,中院,高院,最高院
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主体: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法院方面,原审法院及以上法院;检察院,原审法院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及以上级别的检察院。
4.检察院自侦案件: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三种注意主体)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涉税案件由公安侦查,渎职的涉税案件归检察院。
5.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多人共同鉴定的,鉴定意见有分歧的,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分别签字、盖章。
回避的适用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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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bby 发表于 2016-6-17 19:47:2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3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管辖案件、鉴定。

3、印象最深的是:上诉不加刑不适用抗诉,既适用总刑期也适用单个罪行的刑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判轻了的,不能撤销一审判决、加重刑期、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是行政审批程序,不开庭审理,书面秘密审理,没有辩护程序、律师、检察院不出庭;启动再审的主体,法院方面,终审法院和其上级院,检察院方面,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案件2渎职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涉税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渎职涉税案件归检察院管辖;回避的对象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审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鉴定人;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鉴定人应出庭;多人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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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路痴猫 发表于 2016-6-29 22:30:4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真题6分钟,解析和练习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提起再审的机构,复习检察院立案侦查范围、死刑复核程序和鉴定人的相关知识

3、印象最深的是
死刑复核程序原来是个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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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yuecomeon 发表于 2017-1-4 21:52:1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为什么年末了还这么忙
2、今天学到什么
上诉不加刑——a 适用条件:只有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b 要求:不得加重该被告人的刑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8.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9.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刑复核程序——a 形式:特殊审判程序,不适用于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相关权利,不需要开庭,但必须提审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应当听取。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b 管辖: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院核准,死缓高院有权核准。应当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c 复核内容:被复核人的年龄,是否是怀孕妇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性,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d 结果: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程序原因)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法改判。1.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部分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2.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3.最高院不核准死刑既可发回二审法院也可发回一审法院。发回高院后,高院可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可直接改判,必须开庭才能查清事实或纠正原审违法程序,应当开庭。发回第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开庭审理。所有发回重审的都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终审法院(主动)、其所有上级法院(指令)、终审法院所有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向下一级法院抗诉)。凡是经过复核的,核准的法院才是终审法院。
检察院管辖案件——4种:贪污贿赂类犯罪(贪污、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产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类犯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三种注意主体)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涉税案件一般由公安侦查,渎职的涉税案件归检察院。
鉴定——回避的适用对象:审判人员(陪审员、审委会委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谁鉴定谁负责。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多人共同鉴定的意见有分歧的,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分别签字、盖章(并非少数服从多数)法官可根据合理怀疑原则,认定某项事实存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3、印象最深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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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束光 发表于 2017-1-12 11:00:0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补昨天的
2、今天学到什么:(1)上诉不加刑原则(2)死刑复核程序(3)审判监督程序(4)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种类(5)鉴定人
3、印象最深的是:
死刑复核是行政程序。。。经过复核后还变成了终审法院,审判监督什么的都以这个终审法院为准,有点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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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19 23:51:1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学习真题和解析,用了近一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①上诉不加刑:发回重审(除非有新事实或检补充起诉)。上诉不加刑,不可以延长考验期、增加禁止令、限制减刑,但可以改变罪名。必须依法改判的,生效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公诉案件被告人上诉才不加刑,但检抗诉或自诉人上诉,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总和刑期不变,加重其中任何一罪都是错误的。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的内容。死刑复核是行政程序,没有开庭审理,不需要指定辩护人。③提起再审的主体:法院-终审法院+所有上级法院。检察院-终审法院的上级检。④管辖:骗取出口退税案(涉税案归公安侦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渎职犯罪,检侦)、隐瞒境外存款案(检侦)、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儿童案(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侦)⑤司法鉴定由鉴定人负责制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出庭作证。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多人鉴定有不同意见时,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理由,签名并盖章。

3、印象最深的是: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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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2-23 22:38: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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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3-2 19:54: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3-2 20:30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上诉不加刑原则、死刑复核程序、可以启动再审的机关、可以归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司法鉴定相关。
3、印象最深的是:(1)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如果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判处刑罚不当,少判了,如果没有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维持原判。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上诉也视为被告人的上诉。(2)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行政审批程序,没有开庭不需要辩护,只做书面异议处理,核准死刑刑诉法283条应该全面审查被告人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怀孕,原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有需要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3)能够启动再审的法院包括终身法院本身和他的所有他的上级法院。能够启动再审的检察院只有终审法院的所有上级检察院。死缓的复核一律是高院(除非是最高院复核死缓)。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是最高院。经过复核核准的案件的法院才是终审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方式是抗诉。(4)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有四类,贪污贿赂案、渎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式的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第一类包括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罚没财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渎职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种的主体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六机关规定含税的犯罪有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如果是渎职的涉税案件则由检察院管辖。例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主体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所以属于第三种。由检察院管辖。(5)可以被回避的主体包括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陪审员、审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鉴定人员。鉴定人负责制度要求鉴定人的应该对所做的司法鉴定负责。鉴定意见不统一的应该在结论中写明分歧理由,并有鉴定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应该利于法官做疑罪从无的判断。有利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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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薛豹2012 发表于 2017-3-7 00:10:40 | 只看该作者
1、完成情况:全部完成大约100分钟

2、学到什么:
      1.上诉不加刑原则;2.死刑复核;
      3.司法鉴定;4.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四类案件

3、印象最深
      1.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独立负责,同时,鉴定人也是回避对象。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也可以作为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 。
     3.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4.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同时,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鉴定人具有可选择性。
       5.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犯罪主体一般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想清楚这一点就好做题了。
       6.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7.依据《髙检规则》第59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又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我的一些问题:
【真题解析】2010年卷二第36题,如果改成“将犯盗窃罪九年改为八年有期徒刑,诈骗罪四年有期徒刑不变,合并执行十一年”这样改对么?又或者“合并执行十年呢?”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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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风筝南飞 发表于 2017-3-22 10:17:2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学习情况:听课及做题 一共两个小时
2、今天学到了什么:
(1)上诉不加刑
a.二审法院对一审被告人的上诉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也就是说检察院抗诉的、自诉人上诉的不适用
b.执行:
同案审理的,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家中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如果认定的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并罚的罪刑;也不得加重各自罪的罪刑;
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2)启动再审
a.法院系统内:终审法院及其任意一层上级法院;
b.检察院系统内: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注意:是上一级,不是任意一层)
c.死缓:终审法院是它的复核法院,即省高院;那么有权提起再审的就是省高院、最高院、最高检
(3)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涉税案件由公安侦查;渎职的涉税案件由检察院侦查。骗取出口退税案,由公安侦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4)鉴定人
a.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b.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c.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d.鉴定人意见不同的,都应记录在鉴定意见中。
3、印象最深的是:涉税案件由公安侦查;渎职的涉税案件由检察院侦查。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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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4-25 10:17:53 | 只看该作者
一、上诉不加刑——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加刑
二、死刑复核——行政审批程序,书面秘密审理,不存在辩护人,而制定辩护人存在于一审二审

三、提起再审的主体:只有法院、检察院这两家
①法院:终审法院及以上法院都可提
②检察院:只有高一级及以上的法院可提。最高检除外。

四、                     二审抗诉         VS        再审抗诉
谁来抗                    同级抗                          上抗下
向谁抗                    上一级                           同一级
总结:这里存在一个顺序问题,先搞定谁来抗,再搞定向谁抗

五、涉税案件——公
渎职涉税案件——检
贪污贿赂包括的罪名:
①贪污、受贿、行贿
②私分罚没财产
③私分国有财产
④隐瞒境外存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检

六、回避适用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检委会委员、审委会委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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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4-26 16:56:55 | 只看该作者
1、学习情况:做题5分钟,听课1小时
2、学到什么:上诉不加刑、死刑的复核、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司法鉴定
3、印象最深:(1)上诉不加刑针对的是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近亲属。对于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刑罚畸轻的,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重审。必须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
(2)死刑复核是书面秘密审理的,亦不存在指定辩护。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检察院。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别的检察院不能提起抗诉,最高检除外。二审抗诉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的抗诉是向同级法院提出。凡是经过复核、核准的死刑案件,复核核准的法院为终审法院。
(4)涉及税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是渎职的涉税案件交由检察院侦查。
(5)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多人鉴定,且意见不同的,应当写在鉴定结论上,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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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不断折腾 发表于 2017-5-14 08:18: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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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onezes 发表于 2017-5-17 17:36:0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0分钟做题,解析笔记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2)上诉不加刑的适用条件及相关处理原则;(2)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3)再审的启动主体;(4)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5)回避的适用对象及鉴定的相关内容
3、印象最深的是:(1)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2)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理,没有辩护活动,但有合议庭。
(3)有权启动再审的法院:终审法院及上级法院。
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
经过复核、核准的死刑案件,复核、核准的法院才是终审法院。
(4)检察院自侦案件: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三种注意主体)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涉税案件由公安侦查,渎职的涉税案件归检察院。
(5)回避的适用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多人共同鉴定的,鉴定意见有分歧的,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分别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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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597hang 发表于 2017-5-30 20:44:58 | 只看该作者

刑诉第十一天
一、 4.23 学习共一小时,感觉比较简单,学起来轻松,有之前学过的内容。准备学习两天的学习内容。
二、学到了什么:上诉不加刑具体适用 死刑复核程序相关 审判监督程序 检察院管辖案件具体  司法鉴定相关
三、印象最深的
1.上诉不加刑,适用于仅上诉人上诉,公诉案件检察院抗诉及自诉案件自诉人上诉不适用,该加就要加。不加刑,一不得在量上加;二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的宣告刑,三不能改判较重的刑种,四不能在主刑上加附加刑,五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如缓刑变实刑),六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为由发回重审,只能等二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特殊审判程序,不适用于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相关权利,不需要开庭,但必须提审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应当听取。死刑立即复核最高院,死缓高院有权核准。全案审查,分别生效。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被复核人的年龄,是否是怀孕妇女,是否适用法律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性,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结果有四种,一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程序原因)、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3.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法院方面,原审法院及以上法院;检察院,原审法院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及以上级别的检察院。
4.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主体是负有解救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税罪不由检察院侦查管辖,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涉税罪由检察院管辖。检察院管辖的案子有四种,一是贪污受贿类犯罪(贪污、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产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渎职类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事其他重大类犯罪,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第二这里存疑问?
5.申请出庭,合议庭同意,证人与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对其鉴定负责;鉴定可以多人进行,不同的鉴定结论,并非是少数服从多数,写明分歧的内容与理由,并签名,法官可根据合理怀疑原则,认定某项事实存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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