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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 类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诽谤案、侵占案);b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 类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书面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检法管辖权竞合——a 公、检侦查中如发现案件涉及另一方管辖,主罪属于谁管就是谁负责主侦,另一方予以配合。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b 公、检侦查中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犯罪时,应分情况处理:告诉才处理的→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其他自诉案件→可以立案侦查,然后,若公诉则和公诉案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若不公诉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c 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d 公检法可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的案件:(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这里的并案处理就包括了立案管辖中将具备上述情形的案件并案侦查或者直接由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指定管辖—— a 前提:管辖不明;不宜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b 程序: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审查起诉后——a 这人没罪: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b 有罪但并非这人所为: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c 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应正常进行。d 属于上级管: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可能判处死刑、无期的案件由中院管辖)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e 属于同级管:检察院内部可将案件移送(同级),但应通知原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a 审查批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批准逮捕(3条件:有罪行+徒刑以上+不逮捕有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若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无次数无期限限制。b 审查起诉阶段:形式→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次数→以2次为限(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后果→经过1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经过2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不起诉。c 法庭审理阶段:形式→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情形→一是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可建议延期审理(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因为时间可确定所以是延期不是中止,因为时间较短所以是决定不是裁定)。二是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先)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万一检察院没有,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可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合议庭应当准许(同上)。三是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法院的庭外调查——a 条件:开庭审理后、公诉人、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的过程中,遇到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才进行,而不是开庭前进行事先调查核实证据。b 措施:宣布休庭后,在庭外采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方式。c 仍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作为判决依据。
审限——a 公诉案件:原则是2个月,最长不超3个月,3种(:附民事诉讼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4类交、集、流、广)报上一级法院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未结,层报给最高院再延长3个月,不够了再要。b 自诉案件:被告被羁抻,比照公诉;如没有羁押,6个月内审完。 c 应计入审限:自己办延期手续的期间,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时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若超过了1个月,那么超出部分要计入审限。d 不计入审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上诉或抗诉案件中检察院1个月的阅卷时间。e 重新计算期间:补充侦查、改变管辖、另发现重要罪行一律重新计算审限。f 申请回避或处理回避申请(因为较短)无需重新计算,是暂停?
判决、裁定、决定——a 数量: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判决(生效的只有1个)、裁定、决定。b 主体:法院可以是三种的主体,侦查、检察机关只能做决定。c 内容:判决→都是实体(定罪量刑)问题;裁定→大多程序少数实体(判决执行过程中的实体问题,如减刑、假释);决定→都是程序(1个例外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d 形式:判决只能是书面,裁定和决定可书面可口头。e 上诉、抗诉期限:不服一审判决10天,不服一审裁定5天,决定一般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减刑、假释——a 管辖法院:服刑地法院,级别比审判法院高一级(中级管无期、死刑案件,高级管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最高管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基层管剩余)。b 审理方式:可开庭审,可书面审。重大立功表现,时间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异议,检察院异议的,系职务(有权)、黑社会(有势)、金融罪犯(有钱)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开庭审理。c 若开庭审理,应通知检察院(监督)、执行机关(提出方)及被减刑、假释罪犯(当事方)三方到场。可通知立功证人、公示异议人、鉴定人、翻译人参加,没有律师(不是审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