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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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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薛豹2012 发表于 2017-3-3 18:23:53 | 只看该作者
1、昨天晚上完成情况:
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30分钟,做练习15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
1.刑诉中的近亲属(仅隔一辈)
2.回避三种形式: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指令回避。
3.刑诉逼供,报复陷害,暴力取证,虐待囚犯,共四个都是检察院自侦案件。
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破坏选举,(这三个特殊)如果犯罪主体是普通老百姓,由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由检察院侦查!
4.回避申请被当庭驳回的,就是没有复习价值的,也就不可以再提起复议申请。
5.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或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聘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6.审查起诉之后,被害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7.公诉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随时。
8.回避有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能够申请回避的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懂不懂法没关系。

3、印象最深的是:
1.回避的种类以及回避贯穿案件始终。
2.哪些案件是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

4、我有一些问题:微微老师,以下这些问题是我在做练习的时候遇到的。
1.有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微微老师可以讲下么?
2.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控辩双方都没有异议的案件事实为何还要证明?
3.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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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风筝南飞 发表于 2017-3-20 11:07:5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学习情况:听课及做题,一共一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了什么:
(1)回避
a.同级检委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法院无权决定公诉人的回避,只能宣布休庭,通知检察院;
b.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c.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如果口头的,应当记录在案。
(2)检察院自侦案件
a.职务类犯罪
b.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罪,如果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是利用了手头上的职权,那么就由检察院来侦查;如果实施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没有利用手头上的职权,那么就还是由公安机关来侦查。
c.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一定都是检察院自侦案件。
(3)代理和辩护
a.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接受讯问时,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案件移送检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但是在自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随时可以接受委托;
b.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都可以申请审判人员或公诉人员回避
c.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在刑诉中,都是由院长决定;而在民诉中,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如果是院长担任的,由审委会决定;如果是辅助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4)书证及视听资料
书证是静态的,载体是书面文字形式;视听资料是动态的,载体是音响、图像、数据。两者的共同点是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5)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是第一手资料,不能是复制、转述的;直接证据,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间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3、印象最深的是什么:
刑诉中与民诉中的回避制度:刑诉里,都是院长决定;民诉里,辅助人员由审判长回避;审判长如果不是院长担任的,由院长决定;审判长如果是院长担任的,那么就是审委会决定。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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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uasidomo 发表于 2017-4-23 23:59:06 | 只看该作者
完成情况:10分钟完成真题自测,但是加入了课后作业,真题解析完成的时间突然变得很漫长,一个下午才完成。印象最深:回避、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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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4-24 10:00:07 | 只看该作者
一、回避1、三种形式: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指定回避
2、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暴力取证、虐待囚犯
3、既可以是公务员犯罪,也可以是一般群众犯罪: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
4、回避决定主体
①公——公安机关负责人
②检——检察长
③法——院长
④公检负责人——检委会
⑤法院无权决定公诉人的回避,应宣布休庭,通知检察院
PS:民诉
①辅助人员——审判长
②审判人员——院长
③院       长——审委会
5、救济
                             回避申请有道理    复议
回避申请被驳回{
                              回避申请没道理   不复议
6、提出回避申请主体:当事人、法代、诉代、辩护人
PS:当事人包括
①被害人
②被告人
③自诉人
④犯罪嫌疑人
⑤附民原
⑥附民被

二、委托律师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或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害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人——随时

三、撤回起诉——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只有自诉人有撤回自诉的权利
提起上诉——只有被告人享有

四、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法代、诉代、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五、证人和鉴定人出庭条件
①控辩双方却有异议
②提出申请
③法院必要性审查

六、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看是一手还是二手、三手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该证据能不能证明是谁干

七、免证事实
①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
②法院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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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4-25 09:17:1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两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回避,取保候审,辩论原则,证据,免证事实
3、印象最深的是
:回避制度是基本制度,贯穿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刑诉中的回避导致换人后诉讼程序重来、民诉中的回避导致换人后,程序不重来,仲裁中的回避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来,书记员、翻译员等的回避在刑诉中由院长决定在民诉中由审判长决定,刑诉中提出回避最晚时间最后陈述环节,民诉中提出回避最晚时间法庭辩论结束前。检察院自侦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虐待嫌犯、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其中前三种也可以是普通公民作为。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4、我有一些问题
:申诉、抗诉、上诉、复议的使用不是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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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0597hang 发表于 2017-5-28 10:55:4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happy new year 一年又一年 今年务必加油
2、今天学到什么:
刑事回避制度——3种形式:自行回避、指令回避(单位要求)、申请回避。
其中申请回避——7种法定事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同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同适用于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含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刑诉中的近亲属:父母(上推一辈)、子女(下推一辈)、配偶或同胞兄弟姐妹(平推一辈)。vs 民诉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人有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事由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民诉种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上推二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下推二辈)、配偶、兄弟姐妹(平推一辈)。
             申请时间:回避是基本制度,知悉即可申请,从侦查阶段开始,直至最后陈述。vs 民诉回避——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2种方式:口头和书面。
             4种申请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原被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vs 民诉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4种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辅助人员(翻译人、鉴定人、书记员、勘验人、执行人)。vs 民诉回避——2种对象:审判人员、辅助人员。
             2种停止工作的例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是,a 在侦查阶段提出的对侦查人员的回避申请,在作出回避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侦查工作(以免影响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回避决定之后,应立即停止侦查工作;b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申请回避的,应该立即停止,但当庭驳回的除外。vs 民诉回避——审核期间应暂停,但紧急情况除外,复议期间不暂停。
             5种决定主体:a 对审判人员→院长,对侦查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对检察人员→检察长决定。b 对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正职)→同级检委员会决定;对公安机关副职负责人的回避,由正职负责人决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c 对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d 对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和所属机关,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e 对公诉人→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vs 民诉回避——三级。对审判辅助人员→审判长决定,对审判人员→院长决定,对院长→审判委员会决定。
            后果: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驳回的救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被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法庭当庭驳回的,不得申请复议。vs 民诉回避——不服可向做出决定的法院复议一次,只能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能停止相关工作,新的合议庭对之前程序不重来,仲裁需要重来。
VS 民诉回避:三大诉讼法关于申请回避规定的对照表
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53种,3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中3种一般人员也可实施,检察院侦查的条件限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职权实施)。
            a 贪污贿赂犯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b 渎职罪: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a 只限“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b 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中的财产损失(医疗费)和财物损失(此处财物必须是已被毁坏不存在,如果还存在,只是非法占有或者处置了,追缴赃物或者责令退赔即可)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犯罪所造成物质损失,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来予以救济。

辩护人——a 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在押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b 时间: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者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c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发表辩护意见(无罪、罪轻辩护)。
          d 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项至第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诉讼代理人—— a 主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 时间:公诉案件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为诉讼代理人是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所以只有涉及诉讼才可能产生),自诉案件为随时。

被害人——a 控诉职能:与检察院一样承担控诉职能,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可向被告人发问。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本身承担控诉职能。
          b 权利:公诉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状告无门时提起自诉。申请回避。对公检法不立案决定不服,可向作出机关申请复议。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再向法院起诉,或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公诉中申请检察院抗诉,不抗诉的向上一级检察院或法院申诉,自诉可中上诉。
          c 其不能撤回起诉,公诉中能申请撤回的是检察院和自诉中是原告。


刑事诉讼中可上诉的主体——①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③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      


诉讼参与人——7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包括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所以公诉人不是诉讼参与人。证人是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其只是如实提供证言,即使是控方证人也不例外,并不承担控诉职能。

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口供):证明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有无罪及罪轻罪重。
        视听资料:即录音录像,与书证是并列的证据类型,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声音等动态证明,书证是通过文字静态证明。
        物证:通过外在物理形态证明,书证通过内在证明待证事实。
        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一样都是由自然人提供、出庭须经3条件:有异议+申请+通过法官的必要性审查。区别:证人是自然产生、不可替代不适用回避、可有利害关系、不出庭仍可作为定案依据,鉴定人是聘请或指派产生、可替代适用回避、不可有利害关系、不出庭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理论分类——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是否是案发现场第一手的,未经转述、复制。
                传闻证据只针对证人证言,人没来说的证言是用书面或转述,人来了说的都是听来的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是否单独就可证明待证事实。


免证事实——a 依常理大家都知道的;b 法院已生效裁判等(司法权威性)。精神状况、身份需要证明,因为可能影响有罪无罪、罪轻罪重。


庭前会议——法官酌定组织。一般只解决程序问题(如管辖权异议,刑诉中当事人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可就附民部分调解;可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不能作出排除决定(涉及实体);可出示证据,只有无争议的庭审时才能简化。

3、印象最深的是:串联起来内容好多
4、我有一些问题:2015年卷二第72题 A 选项 刑诉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看了一些理论说刑诉案件中当事人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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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pb188 发表于 2017-6-27 22:38: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b188 于 2017-6-27 22:50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做题10分钟,课后作业10分钟,解析看资料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
:庭前会议,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委托律师阶段,职务犯罪
3、印象最深的是
1、庭前会议只决定程序,不决定事实;如排除非法证据。厨师过的证据在法庭审理中仍然需要质证,无异议的可简化;
2、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可以作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都是自然人作出;
3、公诉案件,第一次询问或强制措施后可委托律师,审查起诉后可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随时可以;
4、职务犯罪由检察院侦办,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
5、公诉人、控方证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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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谦卑水瓶座 发表于 2017-7-9 11:30:10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拖拉完成、
今天学到了什么: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回避的主体,聘请律师,辩护人,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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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sfks5694829 发表于 2017-7-11 09:42: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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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无忧龙女 发表于 2017-8-2 18:04:5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基本完成,包括课后作业,花了两个小时。2今天学到什么:回避适用对象和三个方式、检察院自侦案件、非法搜查、非法拘禁和破坏选举这三种罪的主体判断。民诉和刑诉在回避决定主体上的区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当中的物质损失、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证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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