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答案】D
【用户 ml270720177 的问题】关于B项,对于乙来说,甲乙的共同盗窃,应当法定不起诉,乙丙的共同盗窃,可以酌定不起诉。综合来说,如果说对乙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正确吗?
2016-01-27 11:01:58
就重不就轻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对于乙来说,有过2次盗窃,第一个算是显著轻微,所以法定不起诉;第二个是刚达立案标准,属于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这存在两个决定竞争的问题,可以通过反证法。如果对乙最终采取法定不起诉,那就相当于乙所有的罪行都是没有或者显著轻微,而这明显不符合第二个案件的情况;所以必须采用 酌定不起诉,这样才能把所有乙的情况包括进去啦。
这里没有考虑自首的问题。
不知道这样考虑,符合法律工作者的逻辑吗?
正确,对乙而言,只存在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至于“法定不起诉决定”,这个仅存在于一罪的情况下,现在是对“多次盗窃”合并审查起诉,所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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