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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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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4-20 12:42:50 | 只看该作者
:做题10分钟 解析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罪刑法定的含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醉和玩忽职守罪都是结果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分
3、印象最深的是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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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不断折腾 发表于 2017-5-11 07:20: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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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0597hang 发表于 2017-5-24 20:39:42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第一天
一、学习情况:做题,听讲共用时2个小时
二、知识盘点: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故意与过失,三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是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五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
三、印象深刻: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法定包含四个方面,一是禁止溯及既往(事前),二是排斥习惯法(成文),三是禁止类推(严格),四是法规适当(明确)
(3)罪刑法定禁止类推(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类推),但不禁止扩大解释
(4)刑法中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事实可能导致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事实。
(5)刑法中的过失:行为人并不希望现实结果的发生。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自信过失,预见了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二是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6)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 ,管制,缓刑,假释,现行犯、追捕,在扭送过程中脱逃的不构成脱逃罪。
(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引导和被引起的关系,要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存在。
(8)发生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三因素论”重点掌握):一是判断先前的实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大则有因果关系。二是判断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异常则无因果关系;三是介入因素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大则无(中断)因果关系。以上三点根据结论“少数服从多数”。
(9)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含过失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14-16部分例外)。
(10)犯罪的实行阶段,关键看行为人是否“着手”,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和紧迫性(被行为人就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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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谦卑水瓶座 发表于 2017-7-5 10:55:3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一个小时看完
2、今天学到什么:罪刑法定原则,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3,、印象深刻:已满14未满16,犯已下罪负刑事责任,杀,烧,强,抢,毒,投,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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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无忧龙女 发表于 2017-7-24 00:13:3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大概半个多小时。2今天学到什么:罪行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是罪行法定原则严格控制解释方式的要求。脱逃罪。因果关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八种犯罪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放火、投毒。着手: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着手: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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