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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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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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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0597hang
发表于 2017-5-21 10:42:2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60分钟,听解析1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2.著作权3.网上发生的侵权行为4.帮工人5.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6.医疗纠纷7.劳务派遣
3、印象最深的是: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的11条(连带责任),12条(按份责任)的规定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是共同侵权(多因一果)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共同来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主观上有意思的联络,共同侵权的后果是承担连带责任
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作品的归属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合同未做约定或是没有订立合同的,作品归受托人
著作权:1.著作人身权(一种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作品的修改权)2.著作财产权(可以以合理的方式以手中的作品换取经济利益)
3.网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则原则:行为人依据过错大小自负其责的原则依然是适用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运营商:电信,联通等以及网络内容提供商)这两大网络责任主体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来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对自己的直接侵权行为负责外,还要对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者是虽然经过被侵权人的通知但是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事后注意义务:被侵权人在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损害之后,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阻止公众访问侵权信息,避免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之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置之不理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在接到通知前的责任由实施侵害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通知之后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害与网络用户侵权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4.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是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的补充
侵权责任法第52条:盗窃,抢劫或是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5.侵犯姓名权包括:盗用,假冒等情形
肖像权:侵犯肖像权要求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隐私权: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客体是三人信息+私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就是公开骚扰
名誉权:捏造事实,刻意贬损他人的人格
6.健康权:是一个人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运行和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
生命权:生命不受违法剥夺以及获得维持生命最低限度的权利
民诉136条第1款:在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终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是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进行赔偿,或者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7.侵权责任法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是赔偿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第二赔偿责任人,只有在第一赔偿责任人无法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赔偿责任人赔偿,且只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有过错才承担
适当补偿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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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b188
发表于 2017-6-25 23:08: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b188 于 2017-6-25 23:20 编辑
1
、今天完成情况
:做题听课共20分钟,全部完成。
2
、今天学到什么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著作权归属;网络服务商归责办法;好意实惠受损救济办法;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权的继承;劳务派遣致损归责;
3
、印象最深的是
1、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能够区分责任,按份承担,不能就平均承担;
2、著作财产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委托人;
3、网络服务商未采取措施致损,就扩大部分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帮忙买酒受损,侵权人无赔偿能力,又不能归责到受惠方和车主的,受惠方适当补偿;
5、再一次记住,只有用于商业盈利才侵犯肖像权;
6、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权不能继承,但已经有具体数额,或已经提起诉讼的,可以继承。
4
、我有一些问题
: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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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谦卑水瓶座
发表于 2017-7-3 20:06:11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侵权比较好理解,但坑也多
2,今天学到什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著作权,网上发生的侵权行为,帮工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劳务派遣
3,印象深刻,劳务派遣侵权案件中,派遣单位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责任
4,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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