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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庭前会议开不开,以法官需要为准,被告不是必须参加;申排非、证据多、案情杂、影响大 可开;不能代替正式庭审,唯一可做实体处理的,仅附民调解;证据无异议的,可在庭审时简化,但也并不一定。
《刑诉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 (三)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 (四)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 (五)控辩双方申请当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 (六)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