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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总结: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属民事合同性质,故仅能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理由申请变更和撤销。因为上述五种理由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有且仅有这五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