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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原来的旧法序号为第227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总结:只要被申请人反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那他就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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