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12
返回列表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馈】民诉 第五天

[复制链接]
26#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4-14 11:42:16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第13天的内容较简单,用了一个小时就做完了真题,听完了解析

2、今天学到什么:涉外案件;仲裁裁决的撤销;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民诉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3、印象最深的是:
涉外案件
管辖法院:沾边就管
裁判送达:就近送达
裁判上诉期:上诉方在国内是否有住所地,有就短,无就长


仲裁裁决的撤销
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而不是针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定理由:①没有仲裁协议
                  ②仲裁委无权管
                  ③程序错误
                  ④伪造证据
                  ⑤隐瞒证据
                  ⑥
仲裁员徇私舞弊
结果:符合情形,撤销仲裁裁决。符合④⑤的,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后果: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


简易程序
适用:①一审有,二审重审无
           ②基层法院才可适用
           ③只能将一审普通程序转化为简
           ④双方当事人可有限制的约定适用简
           ⑤简易程序不违反当事人的处分权

开庭审理
一审必须开庭,二审原则上开,极个别情况下不开

民诉基本原则
①“三等”原则
②处分、辩论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民诉基本制度
①合议制与独任制
②回避制度
③公开审判制
④两审终审制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
不断折腾 发表于 2017-5-6 08:49:20 | 只看该作者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8#
0597hang 发表于 2017-5-7 11:51:09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30分钟,做练习1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涉外管辖,涉外送达   2仲裁裁决的范围    3简易程序   4民诉法的原则

3、印象最深的是:
(一)《民诉法意见》第311条:“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现修正为第一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期限,即15日;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外民事诉讼中,是适用国内期限的规定,还是适用涉外期限的规定,与当事人的国籍无关,与是否居住在我国领域内有关系。
(二)涉外管辖“沾边就管”。
(三)不属于重大涉外的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一审。
(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的管辖。对于仲裁只有两个救济途径,要么申请撤销,要么申请不予执行。
(五)对仲裁超裁的救济分为两类:其一,撤销超裁部分。依据是《仲裁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其二,不予执行超裁部分。
(六)《仲裁法解释》第13条:“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仲裁法》第50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八)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发回重审的案件比较麻烦,不能用简易程序。
(十)简易程序只能用在基层法院。
(十一)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不一定同意,比如发回重审的案件。
(十二)简易程序可以口头起诉,可以口头传唤。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民事诉讼法》第158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十三)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十四)简易程序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十五)看到两审终审制就要联想到上诉。
(十六)“不告不理”不是原则,是口头语。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9#
圈圈儿楠 发表于 2017-6-18 09:33:44 | 只看该作者
一,用时一个小时
二学到了什么:1涉外案件沾边就管。2,因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么人不是诉讼和再审。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救济。
三,印象最深的:一方申请撤销裁决,一方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终止执行,驳回的恢复执行。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
海蓝色ice 发表于 2017-6-21 16:24:3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 2、今天学到什么 : 3、印象最深的是 : 4、我有一些问题 :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1#
海蓝色ice 发表于 2017-6-21 16:29:3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 直接看各题解析讲座并做笔记2、今天学到什么 : 民诉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处分原则,不告不理,告哪个提哪个,辩论原则,充分发表意见,两审终审制和上诉权有关。)3、印象最深的是 : 简易程序(特点: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主体:基层法院;只有一审能用简易程序,二审,发回重审,再审都不能用。当事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同意可以适用,但如果法院不同意,也不违反当事人处分原则。简易程序可以口头传唤,口头起诉,当事人到场的时候可以立即开庭。必须开庭。)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2#
pb188 发表于 2017-6-24 20:52: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b188 于 2017-6-24 21:03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15分钟完成,2个小时听课看解析
2、今天学到什么
:简易程序也需要公开审理,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两审终审原则。涉外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
:涉外管辖:国内公司仍然是送达后15日提上诉;国外公司有住所同国内公司,无住所送达后30日内提上诉,代表处不是住所,但可以送达文书。
4、我有一些问题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在题目中怎么把他们找出?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3#
谦卑水瓶座 发表于 2017-6-28 17:35:2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中断好几次,做了一下午才做完。
2、今天学到了什么: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可申请撤销超出请求部分的裁决,简易程序只有基层法院可以用,也得开庭,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问题,暂无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4#
dandan 发表于 2017-7-2 16:38:03 | 只看该作者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5#
芯晴小典 发表于 2017-7-2 22:34: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学到了什么:1、法院的管辖权只要沾边就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期,国内15天,国外30天;2、二审终审制要求,二审不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情作出判决,否则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同时违反处分权和辩论权;3、简易程序适用于普通一审案件,不能适用于二审案件或者再审案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不适用于中级等其他法院。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6#
sfks5694829 发表于 2017-7-7 10:41:14 | 只看该作者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
无忧龙女 发表于 2017-7-17 14:29:0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完成一个多小时。2、今天学到什么:涉外管辖。简易程序特点。仲裁裁决超出部分请求范围解决。仲裁救济方式。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不予执行的前置程序。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