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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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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4-17 22:51:1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完5个题,听了讲析。
2、今天学到什么:什么是程序法定、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及发布方式、上下级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的主体。
3、印象最深的是:程序法定包括立法和司法;程序法定在立法上要求有法可依,在司法上要求有法必依,大陆法系的程序法定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公安机关是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其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超出范围的应当报请上级机关由其发布,通缉决定既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也可以由检察院作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被害人的概念只能出现在公诉案件中,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诉;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打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的原被告。
4、我有一些问题:现在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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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lench100 发表于 2016-4-18 18:28: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ench100 于 2016-4-18 18:39 编辑

花费时间:3.5H
印象最深: 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当案件进入起诉审查阶段后,A检察院可能不起诉。
此时,被害人有两个救济途径:
一是“公诉转自诉”
二是向A检察院提起复议,或者向A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复议。

如果案件通过自诉形式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害人不服的,可以提起向更高一级检察院提起上诉。

如果案件通过公诉得以审判,被害人不服的,一是5天之内申请检察院抗诉;二是随时向法院申诉。但不能上诉。

请问微微老师,上述理解是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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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53873952 发表于 2016-4-23 22:17: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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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53873952 发表于 2016-4-24 22:21:28 | 只看该作者
66题还有好多知识点没消化,复议、申诉、控告,不起诉、不立案的救济,自诉案件的类型……要晕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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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mumudingdang 发表于 2016-4-25 19:10:0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只在第一天完成的时候做了反馈,昨晚完成了第五天的内容,开始学习一个星期一共完成了五天的课程,做题挺受打击的,宝宝才五个月,基本是下班抽空看一会,晚上他睡了在看,到十二点就得睡觉,因为第二天还要上班,感觉其他同学看的好快啊,我每天的内容都要看三四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第五天的内容主要了解了程序法定、申请回避主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

3、印象最深的是:1.做题要十分注意审题,特别容易跑偏,想当然。2.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3.自诉人和被告人均可上诉,4.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负责案件有级别限制;5.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可以指定下级立案侦查案件

4、我有一些问题:①卷2,67题,公安机关接手案件的立案侦查,是不是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犯罪的部分要移交给检察院就可以?公安不可以对此部分一并处理?  

                               ②阻碍解救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属于渎职罪范畴,普通民众的此类行为属于什么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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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tao2016 发表于 2016-4-25 21:16:50 | 只看该作者

一、完成情况:应该是昨天完成情况,今天做下功课。做题听课加练习共用时2小时。
二、今日要点:程序法定的要求、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及发布方式、上下级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走私的立案管辖权、申请回避的主体。
三、印象最深: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作出通缉决定,由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发通缉令,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不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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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扁豆圈 发表于 2016-5-13 17:23:2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的整体速度快了很多,做真题加上看解析一共一小时,加上看了教材,所以总算有三道题做对了。

2、今天学到什么:回避的申请主体: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
                             法院在管辖权方面,只能往上,不能下方。
                             英美法系也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3、印象最深的是:关于被告人的那道题,什么时候申诉,什么情况复议,有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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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holashellyy 发表于 2016-5-23 14:13:51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吃完午饭之后花了四十五分钟,看了真题,做了题目。

2、今天学到什么:
1)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2)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如需改变管辖,甲省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另外的丙市检察院侦查。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的范畴,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3)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印象最深的是: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上诉、起诉的那些人不一样。(尤其近亲属的规定)

4、我有一些问题: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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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Abby 发表于 2016-5-23 22:08:4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十分做题,80分钟听解析、做笔记。

2、今天学到什么:程序法定、通缉令的发布、检察院和法院的上下级关系、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起诉的救济、不立案的救济、申诉和复议

3、印象最深的是: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只有公安机关、而决定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检察机关;检察院系统是一体化的领导、被领导的关系,法院是独立的监督、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论任何情形都不能交下级法院管辖,而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定情况下可以交上级法院;撤回起诉的主体是检察院或自诉人,且需要法院审查;申请回避的主体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一方是辩护人,被害人一方是讼诉代理人(只能出现在公诉案件中);提起上诉的主体是自诉人和被告人(刑诉中,民诉中可以是被告人也可以是被害人);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的决定,要先向同级检察院复议,然后向上级检察院复核;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被酌定不起诉的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不存在于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检查机关不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有检察院控告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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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HUANGYANJUN 发表于 2016-5-24 15:38:31 | 只看该作者
1.程序法定2.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3.刑事诉讼当事人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申请抗诉、申请回避,提出申诉,不能撤回起诉,那是检察院的权利,不能申请复议,那是对公安机关的,还有不能提出上诉。4.海关走私中公安和检查员都有权利立案侦查5.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都有哪些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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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6-1 11:00:2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听解析4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程序法定的要求、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及发布方式、上下级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管辖权、申请回避的主体。
3、印象最深的是:(1)程序法定在立法上要求有法可依,在司法上要求有法必依,大陆法系的程序法定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英美国家也注重程序立法;(2)公安机关是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其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超出范围的应当报请上级机关由其发布,通缉决定既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也可以由检察院作出;(3)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4)被害人的概念只能出现在公诉案件中,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诉;(5)公安与检察院都有管辖权时,检察院可以以经省检决定,案件重大为由接管案件。接管案件后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要下级检察院侦查。(6)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打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的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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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yuwy0920 发表于 2016-6-15 10:35:2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完成5题真题,并听了解析,完成了拓展训练 。

2、今天学到什么:回避、辩护人。

3、印象最深的是: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检察院决定通缉。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刚坚持了复习三天,就开始有惰性了。。。希望能继续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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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jagaff0805 发表于 2016-6-20 23:13:44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又错了3个。今天学到什么:检察院相互间的关系,管辖。印象最深的是:四类人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撤回起诉的主体只能是自诉人。上诉的主体只能是被告。被害人出现在公诉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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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路痴猫 发表于 2016-6-22 16:30:3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完成噜

2、今天学到什么:程序法定的有关知识、公检法的上下级关系、通缉令的决定和发布、撤回起诉的权利、不起诉和不立案的救济,检查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3、印象最深的是:通缉令的决定机关可以是公安或检查院,发布机关只能是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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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我家兜兜2008 发表于 2016-12-3 11:47: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家兜兜2008 于 2016-12-3 11:48 编辑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两小时左右完成,今天争取把次日的部分进行学习;

2、今天学到什么:程序法定、公检法组织体系、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立案管辖范围、回避;

3、印象最深的是: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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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yuecomeon 发表于 2016-12-6 00:36:0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又是繁忙的一天,只能凌晨看
2、今天学到什么
a 程序法定——立法上有法可依,执法上有法必依。大陆法系的程序法定是实体+程序法定;英美法系的程序法定是程序法定(不要被判例原则蒙蔽,法治发展更早)
  
b 通缉令——发布机关只有公安(遍及各地的优势);决定机关有检察院、公安。至于哪一级公安发,主要看嫌犯在哪,超出范围上报上级有权机关
  
c 关系——公、检是领导(本质是行政机关,决定权在上级),法是监督(决定权在自己)
  
d 【申请】撤回起诉——≠就可撤回起诉,没有撤回起诉这项权利?自诉是自诉人和公诉是检察院。被害人不服判决裁定可申诉,不可上诉,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e 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回避的客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f 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g 检察院侦查管辖——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2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h 近亲属——代为行使权利的时候常见于被害人死亡或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形;死亡后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一说
3、印象最深的是
走私犯罪是由隶属于公安的海关侦查,检察院不只限于贪污贿赂渎职罪g2
4、我有一些问题
以上f自诉案件中的第二和第三种有什么区别?

  收起(2)
  • yuecomeon yuecomeon :回复 master :第三种公诉转自诉中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就包括了第二种的“不提起公诉”了么,还是有点没分清
    2016-12-08 00:36 回复
  • master master :回复 yuecomeon :“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不提起公诉”。

    “不追究刑事责任”,说白了就是“这事儿压根没管”。比如被害人去报案,公安或检察院看了一眼跟他讲“”这不构成犯罪,你搞错了”。又或者是公安或检察院的人跟嫌犯之间有利害关系从而包庇他。总之一句话,就是“你这事儿,我们管不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诉权,我们允许他在找公安或检察院求救无果的情况下,直接去法院提自诉。由于这类案件属于(公安或检察院)该管而不管,所以称它为“公诉转自诉”。本质上还是公诉案件,对吧,所以一律不能调解。这是它的特点。

    “不提起公诉”,说的是“这事儿管是管了,但最终没有如你所愿”。比如“公安或检察院认为你没有任何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没有立案;或者虽然立案侦查了,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后,检察院认为证据还是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6-12-08 11:10 回复
  •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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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一束光 发表于 2016-12-8 15:15:41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可能是连续做了几天熟悉了些,今天任务完成的比较快,因为要记忆的东西多还得课后多看看

2、今天学到什么:1、程序法定包括了立法和司法两方面;2、通缉令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布,但超出范围的,看嫌犯在那,层层向上一级递进,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检查院可以决定发布通缉令,但是发布还是要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对象是应该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捕但在羁押期间在逃的3、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法院是监督指导关系。4、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可以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申请复议、申请抗诉、提出申诉,不可以撤回起诉,因为被害人一般存在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只能是自诉案件并经法院审查同意;不可以上诉也是同样原因。5、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贪污贿赂、渎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其中非法拘禁非法搜查 破坏选举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题都可构成犯罪。6、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7、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

3、印象最深的是:检查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4、我有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看优质提问解决了一些,一些直接问了微微,就是昨天的问题还没有回复我,请有时间回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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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xiaomingzi2991 发表于 2016-12-12 00:38:41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20分钟,看解析和练习小时,做对68题

2、今天学到什么:程序法定(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公检法组织体系职权范围(通缉可以由检察院或公安决定,由公安发布;检察院是一体化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法院是上下级是监督指导关系);中院分管无期、死刑、国安、恐怖犯罪;被害人诉讼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审查诉讼阶段才有,包括公诉和自诉);被告委托辩护人(自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可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类型(告诉才处理、情节轻微、投诉无门);检察院立案受理(可指定下级、可直接受理);回避(自行、申请、指定回避),其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申请

3、印象最深的是:自诉案件类型,公检法组织体系关系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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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我要黄金 发表于 2017-1-16 10:54: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要黄金 于 2017-1-16 21:01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4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程序法定、通缉令发布规定、上下级检察院关系、上下级法院关系、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的主体。
3、印象最深的是:
(1)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也可以做出通缉决定,但发布的机关仍为公安机关。(2)、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3)、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5)、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6)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无论在任何情形都不能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而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在一定情形下可以交由上级法院审理。(7)、申请回避的人员有: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8)、当事人可以分为: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刑事诉讼的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诉的原告人、附带民诉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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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1-19 22:00: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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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1-20 23:03:57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学到了有效辩护以及各阶段补侦的主体和次数,在批捕阶段补侦不限次数,因为还在侦查环节。起诉阶段公安、检察都可以补侦,审判阶段的补侦只能由检察进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未成年人免于起诉后被害人只能申诉,不能自诉(转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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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田洪静tian 发表于 2017-1-25 23:10:06 | 只看该作者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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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田洪静tian 发表于 2017-1-25 23:12:2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解析听完,用时两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A,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在立法方面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即立法上有法可依; 在司法方面的要求是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即有法必依。
B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作出通缉决定,由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发通缉令,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不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申请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四种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D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印象最深的是
回避的三种 自行,申请,制定
4暂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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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米洛舍维奇88 发表于 2017-2-1 18:46:59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一个小时多继续晕乎,今天学到什么:做出通缉的决定可以是检察也可以是公安,但是发布一定是公安,法院上下级是监督指导关系,因此去行政化,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此可以指派案件。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变化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刑诉只有被告人能上诉,受害人只能申请抗诉或者自己申诉,一旦不起诉公安机关不服先复议后复核,被害人不服找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起诉,被酌定不起诉的人不服找检察院申诉,如果有职务犯罪+案情重大,经过省检决定,省检可以自侦也可以指定认可下级侦查,印象最深就是检察院上下级是爹和儿子的关系,法院也是监督指导关系,印象最深:今天学到的不起诉救济后面可能出现的申诉与昨天的申诉不太一样,昨天的申诉主要是法院判决后不服,遵循谁判决找谁申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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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6 23:47:5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完成了第5天和第6天的任务。看真题和解析,用了三个小时左右。明日仍安排2天的任务。

2、今天学到什么:①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②级别管辖的变通,法院之间上转下不可以,检察院之间上转下可以。③基层法院应移送给中院: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第一审。基层法院可移送:重大、复杂、新、难,普遍指导意义。④被害人具有申请抗辩权、申诉权、申请复议权。被告人具有上诉权。⑤国家专门机关不是诉讼参与人。⑥海关属公安。⑦属公安管辖但检可自侦的规定。

3、印象最深的是:上面提到的被害人的3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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