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天完成情况:虽然五道题看似不多,但是完成起来真的也是很费力气,希望后面会越做越顺手,坚持每天打卡。
2、今天学到什么:庭前审查包含了庭前会议,但是等于是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是帮助法官了解情况的,法官要谁参加谁就参加,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组织相关的问题;拘传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但仅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最后承担责任的人,而诉讼代表人仅仅是代表单位出庭,而不是最终承担责任的人,所以对他不能适用拘传;拒绝辩护的情形:上诉、抗诉期间都是十天,从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加十天,在第十一天生效;即使当庭表示不上诉了,也要等上诉期过了判决才生效;上诉了,上诉期满后是可以撤回上诉的;申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敲门砖,它可以启动重申或再审程序,两次申诉被驳回的有了新证据还是可以申诉,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减刑要服刑地法院管,有期徒刑的减刑是中院,无期徒刑死刑是高院。裁定只能是法院做出,可程序可实体。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通知三种人:执行机关,检察院、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可以书面审理,但是涉及黑社会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的必须开庭审理。 减刑:减刑是针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减刑没有次数限制,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年。
3、印象最深的是:拘传,庭前会议、申诉、减刑假释
4、我有一些问题:今天第四天,感觉越来越难,相当于裸答,所以真的是不懂的越来越多了,以下是问题:
(1)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另外又有: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那么,这两条不矛盾吗?到底是该单位指定呢还是检查院指定的?什么时候单位指定什么时候检察院指定?好乱
(2)应该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什么呢? 这道题,b不是应该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么?那么法律援助的对象到底是什么呢? 被告人在审判中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张某可能判死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审判中张某 提出拒绝辩护的要求,法院认为有理由的,应当允许,但是拒绝之后张某只能自行委托辩护人 B: 外国人李某经济困难,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在 审判中,李某拒绝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法院应当同意,拒绝后李某要求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为其指派一个辩护人,法院应当予以同意 C: 盲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判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应当予以同意 D: 李某可能判无期徒刑,两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最后,李某只能自行辩护,不得再次要求另行指派律师,也不能自己委托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