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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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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问题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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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5-3-2 13:55:38 | 只看该作者

参考答案:


第1问: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大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四性”的把握,尤其是特定性。。。甲市政府所做的这份《会议纪要》针对的对象只有本市公交公司,因此是特定的。。。至于说处分性、单方性、外部性,这些大家都好判断。。。容易造成失误的,就在于《会议纪要》这种文件名常见于抽象行政行为中,但在本题里面,这份会议纪要的作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2问: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解析: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把交通局的部分权限转移给了建设部门,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权限划分和重新配置,内部行政行为,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性,因此不属于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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