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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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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 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B: 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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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5-2-28 21:20:11 | 只看该作者
【疑难辨析】

       本题关于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是常考的重点内容,考生并不陌生。本题的考点是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了免除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两种情形,应予熟练掌握。

       此外,《公约》还规定: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这其实是补充了卖方免除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第三种情形。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义务: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结果,选项A不属于卖方免责的情形,但B、C选项则属于卖方免责的情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3条的规定:“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即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买方B公司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使得B公司丧失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故选项D属于卖方免责情形。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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