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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出资 70%,乙公司出资 30% 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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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碧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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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出资 70%,乙公司出资 30% 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 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 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 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 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 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 改任丙公司董事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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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2-26 20:59:34 | 只看该作者
【解析】本题考查董事会的职权。

       A 选项为暂停支付价款, 属于公司经营方面的事项, 故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 合法。

     《公司法》 第 37 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其中第 ( 二 ) 项 为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因此“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 改任丙公司董事 ” 的权利应属股东会 , 故 B 表述不合法。

       而根据《公司法》 第 46 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行使下列职权:……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故 C 、D 两项决议合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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