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虽然这是基础重点,但考查得极为细致。如果不理解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本题 A 选项 和 B 选项将使很多考生无从选择 , 无法判断。本题难点是对股东代表诉讼中 “ 交叉请求规则 ” 的理解。所谓“ 交叉请求规则”,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书面请求; 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向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
提醒各位考生,本题体现了商法考查的一贯思路 : 关注重要制度,不偏离该部门法的核心,不追求新奇特。但是又将每一个重要制度考得极为透彻就像一把锥子一样,深入到该制度的灵魂,每道题背后都有较强的法理依据。这不单单是依靠背背法条就能应付过去的。所以提醒我们在学习时“只有深入理解, 才能灵活运用”!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1)《公司法》第 151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 149 条规定的 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 149 条规定的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当郑贺损害甲公司利益时, 甲公司小股东付冰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我们强调“ 交叉请求的规则 ”, 即: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造成损失的, 股东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书面请求 ; 监事造成损失的, 股东向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 。故 A 、C 项错误,B 项正确。
(2)同上述《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本题甲公司为有限公司,故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具有原告资格;D选项易错点,是混淆股份公司股东的原告资格。提醒大家注意,只有股份公司股东 , 需要满足“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 ”,才具有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 D 选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