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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 40 万元,拟设立“ 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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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碧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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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 40 万元,拟设立“ 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 30 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 10 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 10 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 , 遂与其弟李三商定, 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 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 5 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 对公司来说, 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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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2-25 18:24:20 | 只看该作者
【疑难辨析】本题主要考查当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分离时, 谁是公司股东?但是本题难点并不在于股东资格的判断, 难点在 C 选项: 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 其妻子闻菲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很多同学想到离婚时, 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认为李一的妻子闻菲可以要求分割一半股权 , 会选择 C 项。但如果结合有限公司具有“ 人资两合性 ”, 股东出资后, 出资财产即为公司所有,可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并不能基于离婚而直接要求分割股权。就该问题,《婚姻法解释(二)》 第 16 条有明确处理依据 。

【解析】本题考点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从合同法角度予以规制。实践中,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往往签订协议,一般称为“持股协议 ” 或者“代持协议 ”, 以确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并不禁止此种行为, 这种协议是有效合同。故 A 项正确。

       B 选项正确, D 选项错误 。这两个选项均是“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就其法律上或者名义上而言,名义股东仍然是合法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要“浮出水面”,取代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也就是说,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后,实际股东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做到“ 名实相符”。

       C 选项是考查股东离婚时对股权的分割。由于股东配偶并非公司股东,而有限公司具有“ 人资两合性”,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并不能基于离婚而直接要求分割股权。所以 C 项错误。该问题的处理见《婚姻法解释(二)》 第 16 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视为其同意转让,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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