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辨析】注意涉澳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两地分别申请。但“两地”仅指澳门和内地,而不是内地不同的“两地”。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中甲公司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法院申请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上述《安排》第1条的规定:“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只要是内地依法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均有机会获得澳门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不局限于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故B项错误。
根据《安排》第3条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依据该条,甲公司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的,仲裁地法院即内地法院应当先执行清偿,澳门法院可就未获清偿部分执行清偿,两地执行的总额,不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故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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