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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故A项错误。
《安排》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甲公司只可向某—省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B项错误。
《安排》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若法院费用。”故C项错误。
《安排》第6条第2款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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