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辨析】本考点为2009年大纲新增考点,也是近年的社会热点问题。国际私法非常热衷于对当年新增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考査,复习中要倍加关注。
【解析】根据《公司法》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3条的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非正常撤离后,仍应与中方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A项错误。
引渡是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的制度,在民商事领域不能适用,故B项错误。
根据《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结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本案中甲国人格里,回国后未返冋,中方当事人可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故C项正确。我国的域外取证方式有代为取证和领事取证,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故D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