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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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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碧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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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 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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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1-16 22:03:02 | 只看该作者
【疑难辨析】本题看起来比较复杂,涉及到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的侵权法律适用。实际只是考查了一个法律条文,即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据《法律适用法》第46条即可得出答案。

【解析】《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特里通过互联网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侵犯其人格权,应当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故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C、D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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