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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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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碧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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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 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 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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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1-12 22:21:53 | 只看该作者
【疑难辨析】本题考査法人营业所的确定,见《民通意见》第185条。解答本题关键是对该条文中“最密切联系”的对象是“纠纷”而非“当事人”的理解。

【解析】《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是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的,因此其多个营业所中,与“纠纷” 最密切联系的是中国营业所,故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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