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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 |被浏览817次| 0
|2016-08-02 16:45:57

微微老师,“补充:刘凤科讲得是,一罪判处罚金,另一罪判处没收财产的情况,若没收财产是部分,则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如果没收财产是全部,则分别执行,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这与三大本“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这不是一个意思吧?一个说罚金有钱了还要执行,一个是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也就是罚金不执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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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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