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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卷二第66题B选项解释有误!

问答小编—Qsir | |被浏览5289次| 0
|2016-01-27 06:48:53

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0266)
A.撤回起诉、申请回避
B.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
C.申请复议、提起上诉
D.申请抗诉、提出申诉

【答案】BD

【用户 gold1913 提问】今天的第66题的b选项,解析中解释道,被害人只能出现在公诉案件中,而提起自诉的应当是自诉案件,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为何正确答案里还是有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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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06:51:58

微微回复:恩,这个地方是我错了。我只注意到了被害人与自诉人在狭义上的区分,没有考虑到公诉转自诉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将享有的自诉权。所以把B选项给排除了。这里我把B选项所涉及的相关考点给重新梳理一下。

①从广义上讲,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所以他除了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狭义)被害人以外,还可以包括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原告人。

②从狭义上讲,被害人仅指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③本题题干信息要求我们对“刑诉当事人中的被害人”作答,而刑诉中的当事人范畴,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故本题中的被害人应作狭义解释,参见②。

④“提起自诉”这项权利,虽然看上去只可能出现在自诉案件当中,但由于存在着公诉转自诉的情况,所以原本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有可能成为提起自诉的自诉人。参见《刑诉法解释》第1条第(三)项。该项即为“公诉转自诉”之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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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1)

  • 2016-01-27 06:51:58

    微微回复:恩,这个地方是我错了。我只注意到了被害人与自诉人在狭义上的区分,没有考虑到公诉转自诉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将享有的自诉权。所以把B选项给排除了。这里我把B选项所涉及的相关考点给重新梳理一下。

    ①从广义上讲,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所以他除了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狭义)被害人以外,还可以包括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原告人。

    ②从狭义上讲,被害人仅指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③本题题干信息要求我们对“刑诉当事人中的被害人”作答,而刑诉中的当事人范畴,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故本题中的被害人应作狭义解释,参见②。

    ④“提起自诉”这项权利,虽然看上去只可能出现在自诉案件当中,但由于存在着公诉转自诉的情况,所以原本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有可能成为提起自诉的自诉人。参见《刑诉法解释》第1条第(三)项。该项即为“公诉转自诉”之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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