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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自测】2017年卷三第9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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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23-5-18 10:0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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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哦 ^ ^ 马上
       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
  

       请回答第95—97题。
      

       96.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传送门:本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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